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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购房霸王条款 历数房地产种种恶现象

http://esf.wuxi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5 年11 月3 日 中新网

  [摘要] 房地产霸王条款之中介篇房产经纪业务中的“霸王条款”已经越来越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的房产交易,为了能让广大购房者尽量避免落入陷阱,我们将目前最常见见到的那些条款做了简单罗列,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。房产中介霸

房产经纪业务中的“霸王条款”已经越来越严重地干扰到正常的房产交易,为了能让广大购房者尽量避免落入陷阱,我们将目前最常见见到的那些条款做了简单罗列,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。

房产中介霸王条款名目: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;通过中介买房,没成交,中介照样收钱;不管中介方有无过错,都不用承担责任;强制缔约行为;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;强行与买卖合同一方分享定金等

霸王条款(一):为确保房屋买卖成交,买方需在签订合同前交付承购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。

这个房屋承购意向金,是该条款制订者巧立名目,为了达到先收取买方钱款、取得不当得利而设置的一个陷阱。 当房屋买卖交易不成时,中介公司就会以预先收取“意向金”的有利地位,迫使买方付出不应支付的所谓违约金或中介公司所谓的种种损失,故该条款有悖于房屋中介的法律关系特征,应认定为无效。

警惕:房屋中介销售代理协议有陷阱

霸王条款(二):如买方反悔,未于约定日期至房产方签订买卖合同,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,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,以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。

合同法规定,房产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,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合同所支出的必需费用。该条款霸气十足,房产中介公司设定的诚意金是为了多收买方钱款的一个借口,目的是当房屋买卖不成功时,房产中介公司藉此可吞掉这笔诚意金,这是房产中介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,在房屋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,想谋取不当利益而设定的霸王条款。

霸王条款(三): 委托成功后,买卖双方均应按房屋成交价的1.5%比例支付佣金(即中介费)给中介方。

根据市物价局等部门去年下发的有关规定,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,指导价的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%,房地产中介公司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(含指导价),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。 该条款约定中介方可收取1.5%的佣金,显然突破了收费标准的上限,违反了物价等部门的规定。

霸王条款(四):“乙方(指委托人)支付房屋承购意向金1万元……并同意以约定的房价、付款方式,在甲方(指中介机构)通知成交后当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”

这是当前房产中介合同中十分常见的条款内容,但华东政法学院傅鼎生教授认为这是一种“强制缔约”的行为。事实上,房屋中介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完全是两回事,在中介合同中,委托人根本没有义务必须与第三方签订合同,以满足中介人收取报酬的目的。如果客户必须以中介合同约定的条件、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房屋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,被扣意向金,这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。“中介机构就好像是婚姻介绍所,他们收钱,只是负责为男女双方牵线搭桥、促成交往。如果说男女双方认识了却不结婚,就要向婚姻介绍所支付违约金,那岂不是荒谬?!”

霸王条款(五):“甲方(指房屋转让方)收到定金后,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,否则加倍赔偿定金,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/2的违约金……乙方(指购买方)未能如期签订售房合同、付清房款,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,由甲方与中介方平均分享。”

这一条款通常出现在房屋转让、购买与中介三方签订的合同中,申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家麟一针见血地指出,这是中介机构利用优势地位,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目的就是使自己在交易中“旱涝保收”。根据有关规定,中介人中介不成,不得要求支付劳务报酬,只能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一些必要费用,如交通费。而定金收付的双方应该是房屋买卖双方,所谓的“双倍返还定金”等原则也只适用于房屋买卖双方。中介机构用看似公平的条款,对违约方进行处罚,但事实上却侵犯了守约方的权益,将原本全部属于守约方的违约金硬生生地拿走了一半。

典型“案例”(一):今年6月,北京的李先生与京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了一份购房委托合同,并交了一万元订金。看房后觉得不合适,房子没买成。而当他向该公司提出退还订金时却遭到了拒绝。中介公司的理由是合同里有这么一条: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房产权属变更手续无法完成,该项订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。”明知中介公司耍赖,李先生却是“哑巴吃黄连”:“合同都签了,我们理亏啊!”

李先生真的理亏吗?法律专家指出,房屋中介收取佣金,应该以房屋交易成交为基础。在未成交的情况下,可以适当收取劳务费,但中介公司强行扣留订金,显然是曲解了上述条款。

典型“案例”(二):2003年7月,上海的郭先生委托上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。经中介公司推荐,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,三方签下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。格式合同第九条约定:双方的“房地产买卖合同”无法签订的,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。由于孙女士无法办出贷款等原因,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,双方签订了解约协议。中介公司“酌情”向郭先生索要解约补偿金39000元未果。2003年9月,中介公司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。

中介公司要求索赔真的合理吗?法院审理认为,中介公司理应对孙女士身份、住所等情况作必要的了解,并如实告知郭先生,但中介公司未能尽到这一义务。三方签订的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,而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,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。这一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,故法院确认这一条款无效,对中介公司主张郭先生支付居间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。

专家提示: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,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。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,应诚信守法,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,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,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,设置霸王条款,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。作为委托人,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细读条文,慎重签约,避免落入合同陷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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